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992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8567XF。
法定代表人:吴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连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