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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611号
原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8567XF。
法定代表人:吴虹。
诉讼代理人:陈昱、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嘉兴市美克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新升村经九路西侧、纬十七路南侧(15-259号地块)4号楼二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52500484。
法定代表人:李跃生。
诉讼代理人:姚利超,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美克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洋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