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2872号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