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074号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润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