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4038号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择。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江 南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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