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1699号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0604827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