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8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丰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到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作种类为卸模,原告按件给付相应的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24日,被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原告将被告送至**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伤情经医院主要诊断为: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伴甲床裂伤。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全部负担。被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于2019年4月18日向**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5月30日,**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丰劳仲案字﹝2019﹞165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并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劳动,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工资报酬,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后,**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仅是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是生产制造类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建筑用蒸压加气块。2018年4月,被上诉人来到上诉人处打工,负责加气块的搬运码放,其工作关系性质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劳务费用是计件形式,被上诉人不受上诉人管理,不受上诉人规章制度约束,不参加上诉人的考勤,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上班时间不固定,去留自由,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相关费用属于履行社会责任。2018年4月24日,被上诉人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小手指被制品挤伤,后被送往丰润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四天住院治疗将被上诉人治愈出院。上诉人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北京金隅集团的子公司,在被上诉人受伤后,第一时间先行垫付费用,属于国企履行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并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状称:2018年4月21日答辩人***通过被答辩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到被答辩人处从事卸模工作,计件工作,日常工作由调岗管理员负责,工资以银行打卡的形式按月发放。工作时间一般为早上7点至中午12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2018年4月24日上午9点左右,答辩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右小拇指砸伤,后被公司安全员送到丰润区人民医院救治。答辩人受伤后,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并发放了营养费。上述事实,本案一审庭审时通过双方陈述、质证、辩护答辩人提交了病例、银行流水和证人***(工友)的书面证据(证明在工作中受伤过程和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对上述事实均已认可(相关资料已被丰润区人民法院存档备案)。综上事实所述,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答辩人已在被答辩人处被招聘工作多日,接受被答辩人管理,从事的工作也在被答辩人的业务范围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文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认为,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08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客观实际,依法有据,公正合理。就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本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和维护**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08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并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依法无据的无理诉求;2、依法维护(2019)冀0208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并给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其他事实同原审法院分析与认定。上诉人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