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市丰润***运输有限公司与**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012号之二 申请人:**市丰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丰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冀0208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市丰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请求撤销对被申请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丰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