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718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1718号原告上**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祥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苏128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页第二行、倒数第四行“江苏省国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更正为“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