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718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1718号原告上**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祥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苏128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页第二行、倒数第四行“江苏省国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更正为“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