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旭
审 判 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