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3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裕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仙公司支***公司工程款503144.8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美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原告(原江苏省国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将美仙服饰办公楼及车间桩基、土建、安装、消防、室外道路、排水、给水、围墙等工程项目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签约价为11240850.8元,主体砼结构完成后一周内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至审计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两年后一周内付清余款。因发包人(被告)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毎逾期一天,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7年1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2月22日消防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审定总价为11823114,8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3月1日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11320000元,尚欠工程款503144.84元。 美仙公司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办公大楼、厂房外立面出现全部龟裂性缝隙。经鉴定该工程外立面不符合交付标准,所使用的粉刷层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是导致工程外墙裂缝的主要原因,未满铺钢丝网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国裕公司在本案案涉工程采用的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所导致的工程外墙不合格完全归责于国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国裕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但国裕公司经过几次局部维修并不能达到效果。后试验返工耗资巨大,故拒绝进行修复。美仙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8页第15-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第11条,扣减了修复相应的费用共计503144.84元左右,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美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国裕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外墙返工修复费用682469.84元、鉴定费120880元、鉴定登高升降机费1111元,共计804460.84元;2、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美仙公司与国裕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件投标清单中都约定涉案工程外墙均采用满铺镀锌钢丝内,施工图纸中也有该约定。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2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该工程交付使用后,外墙出现全面开裂,并有渗水,后经查验,所有外墙未采用满铺镀锌钢丝网。国裕公司未按约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的材料或施工质量导致工程建筑物外墙出现裂缝。美仙公司认为,工程外墙广泛性裂缝客观存在,竣工验收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6条、29条、32条,《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11条,国裕公司应对外墙返工、修理、改建承担责任及违约赔偿责任。 国裕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有国裕公司进行维修,本案项目尚不存在替代维修的条件,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美仙公司与国裕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加工项目,工程内容为“图纸中注明的办公楼及车间桩基、土建、安装,消防水池、泵房土建、安装,室外道路、排水、给水、消防管网、门卫、化粪池及围墙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12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手续,2017年2月22日完成消防验收。工程审定总价为11823114.84元,美仙公司已给***公司工程款11320000元,余欠503144.84元。美仙公司使用生产车间及办公楼后外墙出现大面积裂缝、渗水,美仙公司遂通知国裕公司维修,但经多次维修仍未解决相关问题。 本案审理中美仙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厂房、办公楼的外墙大面积开裂产生原因、修复方案、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第20230979号、第20230980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办公楼及厂房外墙未满铺镀锌钢丝网不符合合同约定,粉刷砂浆的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的缺陷,是房屋外立面粉刷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外立面粉刷层开裂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根据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确认外墙质量问题范围后确定修复范围为生产车间、办公楼全部外立面,修复方法:1、清除外墙涂料饰面层、抗裂层、保温层、找平层等构造层至基层墙体,清理干净基层表面,按合同、原设计做法及要求重新施工外墙各构造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内应满铺镀锌钢丝网。2、修复外墙过程中,清除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内的松散填充材料,清理干净后再按原建造做法填塞密封材料。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前两份鉴定报告确认修复方案造价为682469.84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建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美仙公司要求国裕公司赔偿修复费用682469.84元的反诉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交付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定确认形式。实务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一般可以就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但对于保修义务无法修复的明显质量问题,仅依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按谁造成、谁承担并考虑案情实际综合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的合理分担。且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院认为,第一、国裕公司施工的厂房及生产车间外墙未按图纸施工且因粉刷砂浆的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缺陷造成外墙大面积裂缝的事实客观存在并已经鉴定部门现场调查确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保修责任,但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质量问题主要系国裕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施工材料或施工质量存在缺陷而形成,且已通过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的局面,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典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第二,关于本案质量问题应按何种方案修复的问题,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国裕公司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诉诸本院,双方目前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进场施工重做缺乏可行性,故美仙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方案对相关质量缺陷予以整改,修复费用682469.84元应***公司承担。 关于国裕公司提出其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的泰住信字(2021)第5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经过图审的施工图纸),该图审施工图纸中墙面施工方案为网格布而不是满铺钢丝网,从而否定此后所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性。美仙公司质证认为该备案图审图纸与送鉴定施工图是一致的,是同一套图纸,明确载明了需满铺钢丝网。本院认为关于满铺钢丝网的施工要求体现在送鉴定厂房施工图(右下角标号:01/13)中,注明了“当框架顶层填充墙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框架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办公楼施工图(右下角标号:3/13)注明“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220后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内墙为100、200厚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本工程外墙粉刷均采用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 上述两张有关满铺钢丝网的施工图亦保存在国裕公司调取的图审图纸光盘中,办公楼施工图(右下角标号:3/13)保存于国裕公司提供的图审图纸光盘办公楼.rar\办公楼\建筑\05.JPG,厂房施工图(右下角标号:01/13)保存于国裕公司提供的图审图纸光盘厂房.rar\厂房\结构\02.JPG。对此国裕公司认为上述“图纸的标题是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这个图纸不能作为施工用”。综上,国裕公司对图纸的异议,主要为国裕公司认为对外墙施工应当只需适用图纸中总纲厂房02图“外墙/涂料饰面/苏J/T16-2004(二)/详立面标注”、办公楼施工图中总纲2/13图“外墙1/涂料饰面/J/16-2009(七)-13/详立面标注”,而美仙公司、鉴定机构认为外墙施工应按照办公楼绿色设计专篇分项施工图(右下角标号:3/13)、厂房施工图(右下角标号:01/13)专章施工要求。并不存在该工程有两套不同施工图的情况。本院认为绿色设计专篇作为施工图的组成部分应予确认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同时鉴定报告亦明确载明虽然国裕公司未按施工图纸要求满铺钢丝网,但出现外墙大面积裂缝的主要原因为粉刷砂浆的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缺陷造成。 关于国裕公司向鉴定机构建科公司认定裂缝系施工原因造成提出异议。建科公司回函“热胀冷缩是材料固有属性,目前对裂缝以防为主,即采取相关抗裂措施,防止裂缝产生。对于该项目,设计已根据相关标准采取防裂措施,可以排除设计原因。该项目外墙裂缝形态不规则,局部龟裂,不属于沉降裂缝,可以排除沉降原因。假设该项目外墙粉刷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标准要求,是可以有效防止温度裂缝产生,外立面粉刷可能会存在少量裂缝,但不可能出现大面积不规则开裂现象。此外,我公司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砌体构件和混凝土构件连接处虽设置钢丝网,但还是出现裂缝,应与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有关。因此,我公司认为粉刷砂浆的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的缺陷,是房屋外立面粉刷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本院对鉴定机构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美仙公司要求国裕公司鉴定费120880元、鉴定时登高升降机费1111元的反诉诉讼请求。美仙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三次鉴定的鉴定费发票、登高升降机费发票。本院认为经鉴定国裕公司施工的工程确存在部分与设计图纸不相符之处,同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故因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公司承担。 三、关于国裕公司要求美仙公司给付工程款503144.8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美仙公司主张双方合同15.2.4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国裕公司认为该合同条款仅适用于缺陷责任期满后尚存在缺陷的处理方案,而缺陷责任期满的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故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均不能适用该条款。本院认为国裕公司施工的厂房、办公楼外墙大面积裂缝质量缺陷一直延续至今未能解决,故美仙公司止付部分工程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国裕公司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裕公司应赔偿美仙公司修复费用682469.84元,扣除美仙公司未付的工程款503144.84元,国裕公司尚应给***公司179325元(682469.84元-503144.8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维修费用682469.84元。 二、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3144.84元。 以上两项相抵,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兴市美仙服饰有限公司179325元。 三、驳回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40元、保全费3770元,***公司负担(国裕公司已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鉴定费121991元(质量缺陷鉴定费50000元、修复方案鉴定费50880元、造价鉴定费20000元、鉴定时登高升降机费1111元),合计127303元,***公司负担(此款美仙公司已垫付,国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公司127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