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548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溪桥镇华溪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虹桥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6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