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548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溪桥镇华溪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虹桥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6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