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555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溪桥镇华溪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0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