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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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3373号之二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6日,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住渑池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86KQ45U。
法定代表人:万明才。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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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371.62元,由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