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2355号
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86KQ45U。
法定代表人:万明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三县岭乡(弋阳海螺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5L74K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绿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绿公司撤回对环保公司的起诉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