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9民初1044号
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万豪公馆2号楼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86KQ45U。
法定代表人:万明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工业园兴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663023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中原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与本院审理的(2020)赣1029民初1570号原告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晟原绿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赣1029民初15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