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4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九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6739253313,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滨湖路(***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
吴江市九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7286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江市九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9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对目前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全部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25日。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要续行查封的,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该项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查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但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至此本案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8、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对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9民初17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