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376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园***,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