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2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782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县祥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宁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园***与***、**县祥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