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1213号
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102500K,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金银桥堍。
法定代表人钱雪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1076301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03279844,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平泷路1258号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