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催7号
申请人:**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钱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苏州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1月2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4275006,票面金额为66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申请人为**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区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厍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悦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