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1695号
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金银桥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前沿绿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前沿绿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吴江市达胜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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