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488号
申请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石港路良官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310549B。
法定代表人:王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