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苏0923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孙某,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5)苏0923民初1214号,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银行存款261310.3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