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北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04号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女,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外埔市。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1、**2、**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1、**2、**3的起诉。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38元,减半收取计1,427.69元,由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