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04号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女,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外埔市。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1、**2、**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1、**2、**3的起诉。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38元,减半收取计1,427.69元,由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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