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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铁合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破申1号 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421441173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区羊昌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6139290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化集团”)以被申请人贵州省****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贵州省****铁合金有限公司系由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化集团”)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出资188万于2004年8月10日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成立,其中盘化集团实缴出资人民币75.2万元,持股40%,***实缴出资112.8万元,持股60%;经营范围为硅锰矿及其他矿产品系列收购、冶炼、经销、运输(自用)、五金、建材销售等;经营地址位于安顺市**区羊昌乡;经营期限自2008年11月07日起至2013年11月06日止。****公司成立后,后因市场原因一直停产,在经营期限期届满后,****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关于清算公司、债权及债务处置等事宜的决议,于2020年7月24日形成了关于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股东会决议。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盘化集团以****公司的经营期限于2013年11月6日届满,已解散但未清算为由,向安顺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安顺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黔040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清算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在该案中强制清算申请。同时根据安顺市**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贵州省****铁合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亦表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已基本停止营业,且其对外存在的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亦认可被申请人仅有对外债务而已无资产,故被申请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登记机关为安顺市**区工商登记部门,故本院对该案亦具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铁合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 虹 审 判 员  谢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玮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