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7215号
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6307685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红旗巷48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421441173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煤炭工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9750。
法定代表人:仇***。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煤炭工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康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