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煤炭工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罗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煤炭工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6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煤炭工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案涉借款合同履行地分别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区、安顺市西秀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南明区法院或花溪区法院、安顺市西秀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及一审原告的起诉,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被告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