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民申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思阳镇亚坝村池塘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思阳镇亚坝村池塘组(以下简称池塘组)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集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池塘组申请再审称,(一)1983年8月15日***给申请人颁发了《***林业三定三证档案表(国有、飞播和集体山林所有证)》(***证第壹号),该证载明背后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至今都是由申请人管理使用。被申请人权属证书登记占用的总面积只有58.28亩。(二)申请人于2015年7月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贵州维尤土地整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所占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被申请人总共占用面积为127.31亩,故超出58.28亩的部分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二审法院以“政府的颁证行为,行政诉讼被驳回”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民事案件上诉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二审法院也未对该证据组织质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塘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雷 勇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