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5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化工厂,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林宗演,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黔西县利源民爆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盘江化工厂与黔西县利源民爆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利源民爆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94469.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谌珊珊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