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22号
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浙南大厦2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3791177,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玖月贰拾玖日,出票人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溪市立马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叁月贰拾玖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鸿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葱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