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7232号 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700584X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03671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