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968号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0367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69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足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69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