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968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0367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69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5695.5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5695.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