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3行审549号
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蒙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303030000127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2008]68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温土资罚[2008]68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2.30平方米国有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32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07.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000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期限符合温政发[2016]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土领域非诉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温土资罚[2008]68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2.30平方米国有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32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07.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有配合职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