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3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第H幢207室。
负责人:康龙,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2551号。
法定代表人:沈上海。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体变更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支付人民币本金527万元及利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控如下:1、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路XXX号XXX公寓XXX幢XXX、XXX、XXX、XXX室(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14日起至2022年08月13日止)、XXX大道XXX大厦XXX室(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12日起至2022年08月11日止)、龙湾区XXX街道XXX村XXX路XXX号、XXX号、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12日起至2022年08月11日止);2、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湾区XXX街道XXX路XXX号不动产及海滨街道宁村的壹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12日起至2022年08月11日止);3、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湾区沙城工业园区的壹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21日起至2022年08月20日止);4、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浙C×××××宝马汽车、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浙C×××××长城牌汽车、浙C×××××帕萨特汽车、浙C×××××奥迪汽车、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浙C×××××江淮牌汽车、浙C×××××奔驰汽车(查封期限从2019年08月13日起至2021年08月12日止);5、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在沈阳海一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及被执行人***在沈阳海一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冻结期限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现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2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大为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