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

平阳县兴丰贴面板加工厂、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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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595号



原告:平阳县兴丰贴面板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兴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99KHW2F。




经营者: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90572J。




原告平阳县兴丰贴面板加工厂与被告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兴丰贴面板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平阳县兴丰贴面板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秀敏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