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3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829247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2544905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3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200万元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均已查封。
现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同意依(2017)浙0303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借款本金也即220万元执行。被执行人***确认偿还于2018年8月28日前偿还50万元本金,2018年10月底前偿还50万元本金,剩余12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龙湾法院申请撤销对***、***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原生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27774元、执行费162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海一角装潢家私有限公司承担。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3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