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特5号
申请人: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15816P。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雯,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城公司称:申请撤销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第23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在现场负责施工的人不给讲话。对于什么时间进场施工、怎么进场、合同什么时候签字均有证明。整个工地情况仲裁委没有查证,有证据证明工人工资多高。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为什么不算。从2018年到现在一次又一次没有解决。总工程70%不在合同内,请领导分析一下,有法有规。淮南仲裁委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电建二公司辩称,不存在现场负责施工的人员不给讲话的问题,仲裁庭开庭要服从仲裁庭的安排。对于其申请撤裁的其他理由均是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该问题均在仲裁鉴定的时候进行了明确。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30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20】230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宏城公司的仲裁请求;二、反请求被申请人宏城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反请求申请人电建二公司预付工程款242270.20元;三、驳回反请求申请人电力二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宏城公司主张淮南仲裁委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决,申请撤销。其提出的理由均是涉及案件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宏城公司主张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宏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菊
书 记 员 丁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