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231号
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2302、2304、2306、2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市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