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升瀚铭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899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 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立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GY97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社,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行政部门经理。 被告 被告: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9134010014923581XH(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 诉讼 请求 及 事实 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保安服务费用132933.7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服务费产生的滞纳金共计66995.4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合肥瀚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开始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古城项目提供保安服务。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就一直未支付保安服务费,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拖欠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被告在次月要支付原告上月服务费。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经原告催促后仍未支付的,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全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促和沟通后,被告承诺在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所欠服务费132933.7元及滞纳金66995.4元,但到了被告承诺付款的日期,款项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 答辩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 ** 本院确认***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基本属实。 另**,***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保服务的期间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 裁判 理由 以上事实,有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安保合同、催款函、联络函及***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此约束。被告未按约支付安保服务费,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欠付费用外,还应按约支付滞纳金,但该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0年8月15日为3747.40元。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132933.7元及滞纳金3747.40元,合计136681.1元; 二、驳回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 付款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9元,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上诉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审 判 员 胡 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阮 莉 注: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间 LPR(%) 1.5倍(%) 欠付金额 天数 滞纳金 2019.12 4.15 6.225 27392.7 228 1065.163 2020.1 4.15 6.225 29700 197 997.859 2020.2 4.05 6.075 28745 168 803.7575 2020.3 4.05 6.075 22428 137 511.4045 2020.4 3.85 5.775 14800 107 250.5559 2020.5 3.85 5.775 9868 76 118.6593 合计         3747.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