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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4372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彤,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GY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小华山西路南屏路交口和顺沁园春(雅园)21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4MA584。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BG4和顺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7NB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水利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