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山东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349号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4387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学苑路217号文化创意产业园A4-2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莒县锦川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韩家菜园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莒县锦川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