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9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日照莒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360698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高新一路南兖州路西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904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连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0660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连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007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之妻),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之妻),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83017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之妻),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麒,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日照莒泰果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0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恢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