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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88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高新一路南兖州路西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9040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大连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0660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大连路3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007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83017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麒,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本院在执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瑞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麒、**、***对上述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在最高限额540万元内)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逾期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开设有6230771080004594244账户、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6215211102907640账户;**麒在工商银行开设有1616020101015574629账户、日照银行开设有6230771080002185292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623077108000459424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冻结案号为(2020)鲁1102执保298号之四;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621521110290764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冻结案号为(2020)鲁1102执保297号之三;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1616020101015574629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冻结案号为(2020)鲁1102执保298号之一;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麒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623077108000218529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原冻结案号为(2020)鲁1102执保298号之二。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