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民初2229号
原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工业园东七路和淮河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王晓坤,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晓坤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