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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仙河某某建筑工程队、胜利油某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720号 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渔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NWRDC2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员工。 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31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与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计3114元,由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萍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