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720号
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渔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NWRDC2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员工。
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31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与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计3114元,由原告河口区仙河**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萍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