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2280号
原告:***。
被告:连云港中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中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