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某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胜利油某某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19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铃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267403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BXL0D6H。
负责人:孝勇。
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313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铃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197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铃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铃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华铃柴油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