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759号
申请人:无锡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诺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翔镇火车站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富春公寓4-5幢门面房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诺易电器有限公司、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易电器有限公司、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东瑞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易电器有限公司、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晓